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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公告

云南省卫生厅

公 告

云卫公告[2012]4号

《云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9月16日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云南省医药购销领域

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完善本地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机制。对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在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或者以其他公开的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违法违规推销或者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

(一)在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者无效文件,骗取中标(成交)的;

(三)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成交)的;

(四)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对中标(成交)产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

(六)因产品质量问题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的;

(七)向医疗机构索取用药统计资料信息的;

(八)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

(九)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的;

(十)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十一)其它违规情形。

第四条 医疗机构在采购与使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中,采购人员、医务及工作人员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发生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

(一)不参加、规避集中采购活动的;

(二)提供虚假历史采购资料的;

(三)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要求订立购销合同的;

(四)擅自采购非中标(成交)产品替代中标(成交)产品的;

(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产品中标(成交)后,再与中标(成交)生产经营企业或者代理机构订立违法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协议的;

(六)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集中采购执行零售价的;

(七)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钱物或其它利益的。

第五条 实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查询制度。在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工作中,负责采购工作的机构应当向检察院、监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查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员有无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取消其中标(成交)或者配送资格;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接受其所有产品参加采购或者配送的资格申请。

第七条 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的医疗机构,年终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第八条 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行为的医疗机构负责人、采购人员、医务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行为的医疗机构负责人、采购人员、医务及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评职资格或缓聘、解聘等处分。

第十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医疗机构执行本办法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检察院、监察、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将有关企业和个人列入本地不良行为记录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省卫生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云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的说明

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省卫生厅结合医药行业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一、 重要性和必要性

卫生部在治理商业贿赂中,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在2007年印发了《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卫政法发〔2007〕28号),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当时,我省暂未制定。2011年5月,驻卫生部纪检组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情况的通报》(驻卫纪发〔2011〕9号),通报了各省贯彻落实卫生部《规定》的情况,并明确提出要求,“尚未制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专门规定的省卫生厅,要抓紧研究制定,务必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专门规定。要于年底前报送贯彻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情况。”2009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国家强力推行基本药物省级统一集中采购。2010年12月20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成立,将云南省级分散在各部门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药品集中采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矿业权交易等5大公共资源集中到一个平台完成实际操作,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因此,很有必要起草一个针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的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按照卫生部的要求,省卫生厅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草拟了《云南省卫生厅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实施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在机关各处室征询意见,结合提出的修改意见,修订出了第二稿。进一步印发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和云南白药集团、滇红药业有限公司等5家生产企业和5家药品经销公司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经2011年9月16日厅办公会议通过,形成了现在的《云南省卫生厅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实施的办法》备案稿。

三、主要内容

《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共11条,具体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销企业或代理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守的规范内容。与卫生部文件相比,有三点细化措施:一是进一步列举了医药购销领域常见的、应当记录为商业贿赂不良行为的8种形式:如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提供无效文件的、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挂网)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对中标(挂网)入围产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不配送或不按时足量配送中标(挂网)药品、向医疗机构索取用药统计资料信息的;二是针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样作了八项要求;三是对具体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机构,明确了它在招标过程中对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查询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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